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
黄文香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首先要从性质上将司法解释区分为程序性规定(含证据规定)与实体性规定。基于实体法定位,民法典不将程序问题作为规范重心,故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原则上不会受到民法典的影响。但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却有内在联系,因此当民法典已对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作了新规范时,该解释规定就应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逻辑而废止。比如,在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上,《民法典》第15条已改变了《民通意见》第1条的认识,故该条解释就应废止。然而,以民法典来否定既有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时须极为慎重,不能随意扩大理解。比如,《民法典》第178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关系较为复杂,并不必然构成冲突,故我们尚无法依《民法典》第178条而当然废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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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21: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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