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涉及的实体性规定之效力识别
黄文香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依《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司法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中的创设性规定主要是根据立法精神制定的,故我们应依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来识别其效力。有些司法解释规定虽未被民法典明确废止,但却已背离立法精神,故在民法典生效后就不能让其继续有效。比如,《民通意见》第170条明显违背民法典所倡导的平等保护精神,应予废止。依立法精神识别司法解释之效力的难题在于如何确定司法解释所依据的“立法精神”。因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理念存在多元性,故单凭立法精神作判断时就可能会出现分歧。为此,有论者提出在立法精神不明时应推定立法者对相应司法解释持否定立场。但笔者认为,此时原则上应继续肯定司法解释的效力。这一结论是由民法典的立法定位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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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2 21: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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