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的性质
黄文香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补充责任的核心在于责任承担的补充性,该补充性需要通过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现实担责的顺序性予以控制,故顺序性在逻辑上便成为补充责任的本质属性。补充责任的顺序性不是体现在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而是在执行阶段。笔者主张应然层面上实体法应对补充责任范围统一界定为概括责任。若将其界定为特定数额或份额的限额责任,实务中容易产生补充责任按份化判决或执行的现象。补充责任是一种中间责任而非终局责任,补充责任人担责后便获得对于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且是一种单向的全额追偿,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失。我国《民法典》已明确一般保证责任和侵权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但通说却认为公司法上的补充责任是终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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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5 09: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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