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文香 律师
  • 执业年限:4年
    北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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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回归至法定担保本质说

无限责任回归至法定担保本质说
黄文香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无限责任属于组织法责任,是成员与组织之间责任的划分标准。成员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系有限责任;成员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系无限责任。当组织法责任回归民法主体责任后,应如何理解无限责任本质?1999年法国最高司法法院将合伙人与合伙组织的无限责任界定为“法定担保”,将合伙人放在“从债务人”地位。随后,美国耶鲁大学的汉斯曼教授和哈佛大学的克拉克曼教授开创了“财产区隔理论”,为无限责任的认知提供了思考工具。对于债权人而言,有限责任以企业全部财产为限,构成担保财产;无限责任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第一序位担保财产,以全体普通合伙人财产作为第二序位担保财产,两部分担保财产彼此区隔,相互独立。“财产区隔理论”可以成为无限责任“法定担保”本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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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2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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